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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6172万余元

2022-01-15 22:49:58    来源:中国应急安全网    

本网山西讯(郭晋成 郭俐君 李爱玲)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消息,日前,太原市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宣判,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因篡改烟气监测系统量程数据,非法排放污染物,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6172万余元。

据介绍,2016年至2019年,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为增加垃圾燃烧量和发电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私自篡改烟气监测系统量程数据,导致烟气监测系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污状况,不同程度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通过排查刑事案件发现线索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于2020年5月8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系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系赔偿义务人。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赔偿权利人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生态环境赔偿诉讼。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太原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指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积极磋商。因企业不同意磋商,于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6172万余元,并承担全部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太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顺利办结,促进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了“两个制度”的合力优势。

[编辑:郭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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