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救援中心按预设号码拨打110。交警到场,查出醉驾。面对拘役,车主提出:我预设了110,车替我报了警,我没跑,这相当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法院不认。
这个案子真正有话题性的,不是醉驾本身,而是智能时代的新命题:当车机、系统、紧急呼叫功能开始“替人行动”,刑法上的“人的意志”该怎么认定?技术自动报警,能不能等同于人的主动投案?

一、缙云案:预设110当紧急联系人,法院为何不认自首
2026年3月19日19时许,周某醉酒后手动驾驶车辆从某村出发,行驶途中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周某因上厕所而停车,返回车内后因困乏睡着,车辆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20时03分,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因该车驾驶人员长时间未接管车辆、呼唤无回应,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他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其理由是:事先主动设置110作为第二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系在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其犯罪;车机发出呼叫提醒后主动接管车辆,终止危险驾驶行为;虽具备逃跑条件却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其辩护人进一步提出,将醉酒后车辆自动驾驶的行为入罪评价的逻辑是将驾驶员与辅助驾驶系统视为一个整体,醉驾后智驾开车仍属于驾驶人醉驾;同样逻辑下,周某喝酒后车辆自动替其报警,也应认定为被告人的主动投案行为。
法院则认为,周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从主观动机分析,周某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机系统仅是其行车辅助工具,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更不能代其表示主观意志。本案的求助行为是车机系统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触发、车企依职责处置的结果,目的在于对驾驶人员实施救助,而非受周某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周某关于其预设110号码为紧急联系人是为了在自身犯罪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的辩解,显然不合乎常理,紧急联络程序亦不具备其所述功能。
从客观表现分析,周某供述其在车内睡觉直至交警到场才苏醒,且车企紧急救援中心触发紧急联系人功能正是因为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驾驶人无应答。足见救援中心求助时,周某已失去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能力,对车辆报警、公安机关处置等情况缺乏正常感知,不具备投案的意志自由和行为可能。周某关于其收到车机呼叫后接管车辆、等候交警处置的辩解,明显与上述事实相违背。
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余姚案:车辆碰撞后自动报警,司机“被爱车举报”同样不算自首
几乎在同一时期,浙江余姚也处理了一起结构相似的案件,但触发机制不同——不是程序监测,而是碰撞触发。
2025年12月24日,张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行驶途中,张某因醉酒反应不及时,撞上路边停靠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同行朋友受伤,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与此同时,张某所驾车辆内置的紧急呼叫系统在检测到剧烈碰撞后,自动报警并将事故定位及车辆信息推送至报警平台。警方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在医院将张某控制。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浓度达18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直到被警方控制,张某才知道“举报者”并非他人,而是自己的爱车。
余姚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车载紧急呼叫、碰撞自动报警等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事故快速处置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类技术介入带来的被动到案情形,不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既未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也未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对车辆自动报警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其到案是公安机关依据车载系统自动推送线索被动查获,并非自身主动、自愿投案。2026年3月1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三、杭州王某群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划定底线
如果说前两起案件聚焦的是“自首”问题,那么杭州王某群案则从更根本的层面回答了另一个问题:醉驾后“甩锅”给辅助驾驶系统,能不能免责?这个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271号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具有参照效力。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回到居住小区。凌晨1时15分许,他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某路段处停止后,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并罚款。
法院裁判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王某群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最高法在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时指出,随着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有的驾驶人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甚至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这批案例旨在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这意味着相关裁判结果将成为全国法院的判决参照标准。
四:延伸思考:智能驾驶时代,“主动投案”的边界在哪里
智能设备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动查获”与“主动投案”的边界在哪里?
余姚案承办检察官认为,随着智能汽车、AI辅助驾驶等技术的普及,类似“车自动报警”的情形会越来越多。司法机关需要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既要鼓励主动归案、认罪认罚,也要防止将“技术被动到案”等同于“自首”。
7月起,余姚市检察院对该类智能交通涉罪案件开展专项复盘梳理,归集同类办案疑点、统一自首认定裁判尺度,把个案办案经验固化为类案审查标准、释法指引范式,实现“办结一案、规范一类、化解一域争议”。
如果驾驶人醒着,清醒地知道车机将自动报警,并且选择留在现场等待,那么“主动投案”的认定空间是否存在?如果驾驶人在车机报警后主动联系警方确认位置、配合处置,又该如何评价?这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尚未给出明确答案,但值得持续关注。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维度是车企责任。有法律分析指出,一旦车企宣传越过边界、或系统确实存在设计缺陷,车厂未必能全身而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为受害方在特定情形下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迈阿密联邦法院曾在一起特斯拉Autopilot致死案中维持了2.43亿美元赔偿判决,陪审团认定驾驶员承担67%责任、特斯拉承担33%,理由是技术缺陷与营销误导。这提醒我们,辅助驾驶引发的法律责任,并非只有驾驶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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