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杭州市富阳区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8月11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包人员申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8月15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某不锈钢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员工洪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7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6月进行车间三楼拌缸仓的清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进行审批。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9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某矿业有限公司铜山矿段生产作业场所检查时,发现矿山无人作业时停风停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电关闭,未编制停风及恢复供风措施;矿井通风系统现状图(2023年9月绘制)与实际情况不符;矿山+160M回风平巷内的主要通风机备用电机存放于主井井口房仓库内,未见运输电机的工具和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设备。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刘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检查并消除相关事故隐患,构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9月17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矿山+295m南侧与+310m西侧局部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楼某某,未检查并消除相关事故隐患,构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9月13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矿山北西林地区域+345m至+360m平台一段100米运输道路纵坡坡度大于设计坡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包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检查并消除相关事故隐患,构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10月16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某纸制品厂进行生产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车间有两个纸质泥浆池。因其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检维修作业存在安全风险,但该单位作业现场未作任何提示、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9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雷某某正在从事焊接特种作业,后经调查雷某某未持有有效期内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的行为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3年9月14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某体育用品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木制品打磨车间打磨区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除尘系统内(20区)使用非防爆型电机、线路等问题。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予以消除,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3年10月10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部分灭火器未按规定点检、油漆库房未落实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上锁)、油漆库房主机显示通道2屏蔽(失去报警功能)等问题。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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