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定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建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包单位某设备安装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周某、霍某二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周某、霍某二人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查明,该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属实。该设备安装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第2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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