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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2023-07-18 11:20:37    来源:应急安全网    

为深入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发挥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遵法守法意识,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远越壁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渣土运输特许经营权、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安远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县城区巡查中发现,安远越壁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两辆渣土运输车辆(赣BB8269、赣BB7800)未取得渣土运输特许经营权擅自处置运输城区污水管网改造挖掘出来的渣土建筑泥桨,导致东江源大道多段路面污染。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安远越壁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运输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南城县物资汽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安远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一中队通过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发现,车牌号为赣FB8187 的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2023年7月5 日给予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物资汽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远县欣山镇德胜托运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远县欣山镇德胜托运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托运部的叉车操作人员现场操作叉车,经查,该操作人员未取得叉车操作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托运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2023年4月7日,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之规定,责令安远县欣山镇德胜托运部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对该托运部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和信山水城三期项目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7日,在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发现由赣州市宇丰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和信山水城三期项目施工现场有 2 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高空作业有2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带。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予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远县欣山镇中寨玄武岩矿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及安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到江西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采场东北翼长约50m、高70m(标高+680m—+610m)高陡边坡,未分台阶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安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84项,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柳某某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肖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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