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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隐瞒真相销售试驾车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2020-08-13 09:42:18    来源:中国应急安全网    

中国应急安全网连云港讯(李健 蔺玉林 葛恒水)2018年10月14日,乔某某与连云港某4S店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乔某某向连云港某4S店购买白色凌渡280豪华汽车(试驾车)一辆,价款159000元。合同第六条还约定,连云港某4S店保证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不改变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不添加任何其他标记、标识。对于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是否进行过维修,连云港某4S店并未向乔某某进行告知。合同签订后,乔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以前陆续付清了购车款。2018年10月20日,连云港某4S店与乔某某签订《连云港某店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2018年10月20日11时以后所出现的车辆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由乔某某负责,并向乔某某交付了车辆。

2019年正月前后,乔某某发现上述车辆在购买前曾进行过维修。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该车于2018年8月7日在东海县曹浦检查站附近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导致该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人民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核定,该车需要更换项目包含前保险杠皮、前保险杠格栅、前保险杠下导流板、前雾灯(右)、前叶子板内衬(右)、发动机下护板,另外还有四轮定位、行李箱盖喷漆、拆装中冷器、前保险杠皮喷漆、前钢圈(右)修复等其他修理项目。换件项目合计10164.77元,修理费合计3162元,辅料费合计670元,定损合计13996.77元,残值作价金额96.77元。人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赔偿。

2019年3月,乔某某以连云港某4S店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连云港某4S店在向乔某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了相应修理,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其次,乔某某在向连云港某4S店购买车辆时,仅可得知该车辆为行驶了数千公里的试驾车。乔某某作为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该车辆试驾车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对车辆车况、价值产生充分信赖,该信赖也足以影响其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依据保险公司定损情况,该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合计13996.77元,零部件更换项目包含前保险杠皮、前保险杠格栅、前保险杠下导流板、前雾灯(右)、前叶子板内衬(右)、发动机下护板,另外还有四轮定位、行李箱盖喷漆、拆装中冷器、前保险杠皮喷漆、前钢圈(右)修复等修理项目,即使没有出现车辆结构性重大损伤,但也并非试驾车的正常损耗,该事故情况对乔某某的购买意愿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较大影响。综上,连云港某4S店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导致乔某某对车辆性能、价值产生误解,而接受了现在的交易价格。连云港某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乔某某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连云港某4S店应退还乔某某支付的159000元购车款。考虑乔某某自2018年10月20日将车辆使用至今,本院酌情参照车辆损失保险全损理赔的月折旧率0.6%(日折旧率0.02%)计算折旧费,该折旧费从应当返还的购车款159000元中扣除。关于赔偿金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乔某某要求连云港某4S店按照购车车辆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7月24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判决:一、撤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连云港某4S店于2018年10月14日签订的《上海大众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二、被告连云港某4S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某某退还扣除折旧费的购车款;三、被告连云港某4S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某某赔偿477000元;四、原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众汽车牌SVW71416ML小型轿车(车架号LSVCL8BM3HN088122)退还给被告连云港某4S店,并协助办理退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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